國家總動員法 第 18 條(團體行號之設立變更業務處理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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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實施後,政府於必要時,得對銀行、公司、工廠、及其他團體、行號之設立、合併、增加資本、變更目的、募集債款、分配紅利、履行債務及其資金運用,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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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經過對國家總動員法第 18 條的釋義,該條規定在國家實施總動員時,政府可以對銀行、公司、工廠以及其他團體、行號的設立、合併、增加資本、變更目的、募集債款、分配紅利、履行債務及其資金運用等活動加以限制。針對這條法條,暫時找不到直接相關的參考資料或範例,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解釋或應用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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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