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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總動員法18團體行號之設立變更業務處理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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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實施後,政府於必要時,得對銀行、公司、工廠、及其他團體、行號之設立、合併、增加資本、變更目的、募集債款、分配紅利、履行債務及其資金運用,加以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經過對國家總動員法第 18 條的釋義,該條規定在國家實施總動員時,政府可以對銀行、公司、工廠以及其他團體、行號的設立、合併、增加資本、變更目的、募集債款、分配紅利、履行債務及其資金運用等活動加以限制。針對這條法條,暫時找不到直接相關的參考資料或範例,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解釋或應用情境。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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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總動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總動員法第 18 條規定:「本法實施後,政府於必要時,得對銀行、公司、工廠、及其他團體、行號之設立、合併、增加資本、變更目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總動員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