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總動員法 第 21 條(專利品或獨有方法之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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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實施後,政府於必要時,得對人民之新發明專利品或其事業所獨有之方法、圖案、模型、設備,命其報告試驗,並使用之。 關於前項之使用,並得命原事業主供給熟練技術之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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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家總動員法第 21 條(專利品或獨有方法之徵用)授予政府在必要情況下徵用人民的新發明專利品或獨有方法、圖案、模型、設備的權力,並要求其提交實驗報告,並加以使用。 根據此條款,政府有權要求原事業主提供熟練技術的員工。 參考資料: - 國家總動員法第 21 條
- 發明專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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