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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總動員法21專利品或獨有方法之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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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實施後,政府於必要時,得對人民之新發明專利品或其事業所獨有之方法、圖案、模型、設備,命其報告試驗,並使用之。 關於前項之使用,並得命原事業主供給熟練技術之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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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家總動員法第 21 條(專利品或獨有方法之徵用)授予政府在必要情況下徵用人民的新發明專利品或獨有方法、圖案、模型、設備的權力,並要求其提交實驗報告,並加以使用。 根據此條款,政府有權要求原事業主提供熟練技術的員工。 參考資料: - 國家總動員法第 21 條

  • 發明專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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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總動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總動員法第 21 條規定:「本法實施後,政府於必要時,得對人民之新發明專利品或其事業所獨有之方法、圖案、模型、設備,命其報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總動員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