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總動員法 第 22 條(新聞自由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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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實施後,政府於必要時,得對報館及通訊社之設立,報紙、通訊稿及其他印刷物之記載,加以限制、停止或命其為一定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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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家總動員法第 22 條規定,在法律實施後,政府可以在必要時對報館、通訊社的設立和報紙、通訊稿以及其他印刷物的內容進行限制、停止或命令其作出特定的內容記載。根據以上參考資料,為確保國家安全及公共利益,政府有權在特定情況下對新聞自由進行限制。例如,如果某個報館或通訊社的報導內容涉及的國家機密或可能對社會秩序產生不良影響,政府可以根據這項法規對該機構進行限制,停止或命令其報導特定內容。這種限制是在確保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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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