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總動員法 第 23 條(表現自由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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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實施後,政府於必要時,得對人民之言論、出版、著作、通訊、集會、結社,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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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家總動員法第23條規定,在該法實施後,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對人民的言論、出版、著作、通訊、集會、結社進行限制。 根據最新資料,國家總動員法於民國104年4月23日修正、施行,該法的目的在於因應國家總動員時期的需要,確保國家的安全和社會秩序。該法賦予政府限制人民表現自由的權力,但必須是在必要時並按照法律程序進行。 根據該條的規定,政府可以限制人民的言論自由、出版自由、著作自由、通訊自由、集會自由和結社自由。這個限制必須是在國家總動員的情況下,並且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這意味著政府不能任意地限制這些自由,而必須在必要時並依法行使權力。 舉例如下,如果國家發生一場緊急情況,例如戰爭或自然災害,政府可以限制人民的言論自由,以防止傳播虛假或具有煽動性的資訊,以保障國家的安全和公共秩序。同樣地,政府也可以限制人民的集會自由和結社自由,以防止可能危及國家安全的組織或活動。 總之,國家總動員法第23條賦予政府在國家總動員時期限制人民表現自由的權力,但限制必須是在必要時並依法進行。政府在限制這些自由時必須謹慎,確保不違反憲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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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