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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qazaqazaq123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主權在民理念
jinxoxalis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釋字第 455 號解釋所論述之「偶發性」集會遊行,本(718)號解釋將之區分 為「緊急性、偶發性」集會遊行:
◎第 445 號解釋所論之「偶發性」集會遊行」,係指當時集遊法第 9 條第 1 項但書所定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所為集會、遊行(解釋文第 3 段末 段參照)。該解釋並指明,許可制於上述情形「殊無適用之餘地」(理由書本院理 由之第 9 段參照)。
◎第718號解釋所論之「緊急性、偶發性」集會遊行:(理由書第 2 段參照)
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
係指「事起倉卒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之緊急性集會」;
關於偶發性集會遊行:
係指「群眾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自發聚集,事實上無所謂 發起人或負責人之偶發性集會、遊行」。
king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人民團體法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及省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king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集會遊行法I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II 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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