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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ienn
3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釋字第718號
1.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以集體行動之方式和平表達意見,與社會各界進行溝通對話,以形成或改變公共意見,並影響、監督政策或法律之制定,係本於主權在民理念,為實施民主政治以促進思辯、尊重差異,實現憲法兼容並蓄精神之重要基本人權。
2. 為保障該項自由,國家除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採取有效保護集會之安全措施外,並應在法律規定與制度設計上使參與集會、遊行者在毫無恐懼的情況下行使集會自由。
3. 以法律限制人民之集會自由,須遵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方符合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本旨。
hsienn
3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釋字第479號
1.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結社自由,旨在保障人民為特定目的,以共同之意思組成團體並參與其活動之自由。就中關於團體名稱之選定,攸關其存立之目的、性質、成員之認同及與其他團體之識別,自屬結社自由保障之範圍。
2. 對團體名稱選用之限制,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始得為之。
3. 行政機關依其職權執行法律,雖得訂定命令對法律為必要之補充,惟其僅能就執行母法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加以規定,不得逾越母法之限度。
hsienn
3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釋字第445號
1.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
2. 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以法律限制集會、遊行之權利,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3.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除同條項但書所定各款情形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同法第十一條則規定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4. 有關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之事項,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於表現自由之訴求不致有所侵害,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尚無牴觸。
qazaqazaq123
3 years ago
警察類科
主權在民理念
jinxoxalis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釋字第 455 號解釋所論述之「偶發性」集會遊行,本(718)號解釋將之區分 為「緊急性、偶發性」集會遊行:
◎第 445 號解釋所論之「偶發性」集會遊行」,係指當時集遊法第 9 條第 1 項但書所定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所為集會、遊行(解釋文第 3 段末 段參照)。該解釋並指明,許可制於上述情形「殊無適用之餘地」(理由書本院理 由之第 9 段參照)。
◎第718號解釋所論之「緊急性、偶發性」集會遊行:(理由書第 2 段參照)
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
係指「事起倉卒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之緊急性集會」;
關於偶發性集會遊行:
係指「群眾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自發聚集,事實上無所謂 發起人或負責人之偶發性集會、遊行」。
king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人民團體法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及省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king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集會遊行法I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II 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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