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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50040024 號
要旨
有關以現金方式設立之財團法人,其名稱應如何標明疑義
主旨
有關以現金方式設立之財團法人,其名稱是否須冠以「基金會」等字乙案,本部意見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5 年 10 月 14 日台內民字第 0950163745 號書函。
二、按名稱為財團法人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之一(民法第 61 條第 1項第 2 款參照),惟名稱究應如何標示則未有規定,司法院釋字第479 號解釋認:「憲法第 14 條規定人民有結社自由,旨在保障人民為特定目的,以共同之意思組成團體並參與其活動之自由。就中關於團體名稱之選定,攸關其存立之目的、性質、成員之認同及與其他團體之識別,自屬結社自由保障之範圍。對團體名稱選用之限制,亦須符合憲法第 23 條所定之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始得為之。」有關以現金方式設立財團法人,如 貴部基於主管機關監督、管理之考量,認其名稱有冠以「基金會」之必要,參酌前開司法院解釋之意旨,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始得為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