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總動員法 第 26 條(總動員物資之研究改進)
快速跳轉
本法實施後,政府於必要時,得對從事國家總動員物資之生產或修理者,命其舉行必要之試驗與研究或停止改變原有企業,從事指定物資之生產或修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家總動員法第26條規定,政府在實施該法後,如果必要,可以要求從事國家總動員物資生產或修理的業者進行必要的試驗和研究,或停止改變原有的企業,轉而從事指定物資的生產或修理。根據《總動員法》第27條,政府可以制定相關法規規定試驗和研究的具體內容和執行方式。例如,政府可以要求某家製造業進行特定產品的試驗,以提升產品的品質和性能。另外,根據《總動員法》第28條,政府可以為了促進國家總動員物資的生產和修理,提供相應的獎勵和支持措施,例如提供補貼或減免稅收等。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家總動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