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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總動員法26總動員物資之研究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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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實施後,政府於必要時,得對從事國家總動員物資之生產或修理者,命其舉行必要之試驗與研究或停止改變原有企業,從事指定物資之生產或修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家總動員法第26條規定,政府在實施該法後,如果必要,可以要求從事國家總動員物資生產或修理的業者進行必要的試驗和研究,或停止改變原有的企業,轉而從事指定物資的生產或修理。根據《總動員法》第27條,政府可以制定相關法規規定試驗和研究的具體內容和執行方式。例如,政府可以要求某家製造業進行特定產品的試驗,以提升產品的品質和性能。另外,根據《總動員法》第28條,政府可以為了促進國家總動員物資的生產和修理,提供相應的獎勵和支持措施,例如提供補貼或減免稅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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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總動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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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總動員法第 26 條規定:「本法實施後,政府於必要時,得對從事國家總動員物資之生產或修理者,命其舉行必要之試驗與研究或停止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總動員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