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總動員法 第 28 條(國家之賠償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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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實施後,政府對於人民因國家總動員所受之損失,得予以相當之賠償或救濟,並得設置賠償委員會。 本法實施停止時,原有業主或權利人及其繼承人,對原有權利有收回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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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法實施後,政府對於人民因國家總動員所受之損失,得予以相當之賠償或救濟,並得設置賠償委員會。 本法實施停止時,原有業主或權利人及其繼承人,對原有權利有收回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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