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總動員法 第 29 條(推動及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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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實施時,應設置綜理推動機關,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關於國家總動員物資及業務,仍由各主管機關管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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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總動員法第29條,國家實施總動員時,應設立綜理推動機關,其組織方式需通過法律規定。而關於國家總動員的物資和業務,則由各相應的主管機關負責管理和執行。根據這一條,法律的訂定和相應的主管機關的管理執行,是為了確保國家總動員的有效進行。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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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