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總動員法 第 30 條(推動機關對執行機關之變更調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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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實施時,前條綜理推動機關,為加強國家總動員之效率起見,得呈請將有關各執行機關之組織、經費、權限加以變更或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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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家總動員法第30條規定,為了加強國家總動員的效率,推動機關可以呈請對執行機關的組織、經費和權限進行變更或調整。根據這條法規,推動機關可以聲請上級機關對執行機關進行相關調整,以提高國家總動員的執行效能。這種變更或調整可能涉及執行機關的組織架構、經費分配以及權限範圍等方面。 舉例來說,如果國家總動員法的推動機關發現某個執行機關的組織設計不夠有效率,可能導致國家總動員工作的困難或延誤,該推動機關可以向上級機關提出建議,請求對該執行機關的組織架構進行調整,例如合併或重新分配其內部部門或單位,以提高工作效率。 參考資料:《國家總動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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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