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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 40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辦公處所管理之檢要項如左: 一、辦公處所之分配,是否適當。 二、辦公室內佈置是否符合工作簡化要領。 三、辦公室器具及私人物品放置,是否適當。 四、辦公室之光線空氣與溫度,是否適宜。 五、辦公室之必要設備,是否完全。 六、辦公室之秩序,是否保持靜肅。 七、辦公室之保密,是否嚴格執行。 八、辦公室之門窗、玻璃、板壁、桌椅、櫥櫃及地面等,是否經常保持清潔。 九、固定標語牌及指路牌有無倒斜或破損情形。 十、庭院、隙地、通路、走廊、草坪等處,是否整潔。 十一、水電設備,是否妥善,有無損壞情形。 十二、廚房、飯廳、盥洗間等處所,是否清潔衛生。 十三、水溝是否暢通,垃圾是否隨時清理。 十四、環境衛生有無專人負責,效果是否良好。 十五、辦公處所能源節約措施,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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