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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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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五條所定入出境船舶、其他運輸工具及其載運人員、物品之檢查,依下列規定實施: 一、船舶及其他運輸工具:對證照與艙單,並得作清艙檢查。 二、旅客、船員、漁民及其行李、物件: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規定檢查。 三、進口之貨櫃:得於目的地實施落地檢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針對入出境船舶、其他運輸工具及其載運人員、物品的檢查,應根據以下規定進行: 一、對於船舶及其他運輸工具,應核對其證照與艙單,並可以進行清艙檢查。 二、對於旅客、船員、漁民及其行李、物件,可以根據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的規定進行檢查。 三、對於進口的貨櫃,可以在目的地進行落地檢查。 根據上述規定,對於入出境的船舶和其他運輸工具,可以進行核對相關的證照和艙單,以確認其合法性,同時也可以進行清艙檢查。對於旅客、船員、漁民及其隨身行李和物品,可以根據前條的相關規定進行檢查,這些規定可能包括身份證明文件的核對、行李的物品檢查等。對於進口的貨櫃,則可以在其到達目的地之後進行落地檢查。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入出境船舶和其他運輸工具以及其載運人員和物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並維護國家安全。有關船舶和其他運輸工具的檢查,是為了驗證其合法性和確保其載運的人員和物品符合相關法規。對於旅客、船員、漁民和其隨身行李和物品的檢查,則是為了防止非法物品的進出境以及保障公眾安全。對於進口的貨櫃的落地檢查,則是為了確保進口貨物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 作為參考資料,可以參考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以了解有關入出境船舶和其他運輸工具檢查的更詳細規定。

相關函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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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本法第五條所定入出境船舶、其他運輸工具及其載運人員、物品之檢查,依下列規定實施: 一、船舶及其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