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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四條所定入出境船舶、其他運輸工具及其載運人員、物品之檢查,依下列規定實施: 一、船舶及其他運輸工具:對證照與艙單,並得作清艙檢查。 二、旅客、船員、漁民及其行李、物件: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規定檢查。 三、進口之貨櫃:得於目的地實施落地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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