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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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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五條所定航行境內航空器及其載運人員、物品之檢查,準用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旅客於登機時,並得查驗身分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21條的規定,本法第四條所定航行境內航空器及其載運人員、物品之檢查,應適用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辦理。這意味著,在航行境內的航空器及其載運人員、物品的檢查過程中,應參照第十九條第一項的相關規定進行。此外,旅客在登機時,可以對其身份進行查驗。 范例: 如果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對於航行境內的航空器及其載運人員、物品進行檢查時,可以參照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例如對旅客的身份證明進行查驗。

相關函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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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本法第五條所定航行境內航空器及其載運人員、物品之檢查,準用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旅客於登機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