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五條所定航行境內船舶及其載運人員、物品之檢查,準用第二十條規定辦理;旅客於登船時,並得查驗身分證明。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規定,對於國家安全法第四條所定的航行境內船舶及其載運人員和物品的檢查,應準用第二十條的規定辦理。根據國家安全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當旅客登船時,也可以檢查他們的身分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二十條 範例:如果有一艘船在進行境內的航行,根據國家安全法第四條的規定,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可以對船舶進行檢查。而根據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的規定,這個檢查可以參照第二十條的規定辦理。假設旅客登上這艘船時,警察或巡邏人員可以要求他們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進行身份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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