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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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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進出漁港及海岸之漁船、舢舨、膠筏、竹筏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准營運之水上運輸工具,得查驗有關證件,並檢查船體及其載運物件。
  2. 2.前項水上運輸工具,應在設籍港或核定處所進出、接受檢查。但因不可抗力或緊急情事,得在設籍港或核定處所以外之地區進出、接受檢查。
  3. 3.海岸巡防機關人員於執行前二項檢查,發見有犯罪嫌疑時,得行使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職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国家安全法施行细则第23条的规定,进出渔港和海岸的渔船、舢舨、胶筏、竹筏以及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运营的水上运输工具,可以进行相关证件的查验,并检查船体和其运载物件。 根据第2款的规定,前述的水上运输工具应该在设籍港或核定处所进行进出和接受检查。但是在不可抗力或紧急情况下,也可以在设籍港或核定处所以外的地区进行进出和接受检查。 根据第3款的规定,海岸巡防机关人员在执行前述的检查时,如果发现有犯罪嫌疑,可以行使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1款第3项和第231条第1款第3项所规定的职权。 作为一个法律系教授,以上是根据国家安全法施行细则第23条的法规内容进行的逐条解释。参考资料包括国家安全法施行细则第23条本身,以及相关的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根据最新的资料来看,可以参考中华民国国家安全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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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進出漁港及海岸之漁船、舢舨、膠筏、竹筏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營運之水上運輸工具,得查驗有關證件,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