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安全法施行细则第23条的规定,进出渔港和海岸的渔船、舢舨、胶筏、竹筏以及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运营的水上运输工具,可以进行相关证件的查验,并检查船体和其运载物件。 根据第2款的规定,前述的水上运输工具应该在设籍港或核定处所进行进出和接受检查。但是在不可抗力或紧急情况下,也可以在设籍港或核定处所以外的地区进行进出和接受检查。 根据第3款的规定,海岸巡防机关人员在执行前述的检查时,如果发现有犯罪嫌疑,可以行使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1款第3项和第231条第1款第3项所规定的职权。 作为一个法律系教授,以上是根据国家安全法施行细则第23条的法规内容进行的逐条解释。参考资料包括国家安全法施行细则第23条本身,以及相关的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根据最新的资料来看,可以参考中华民国国家安全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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