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 第 10 條
- 1.國營事業人員年終考成列甲等人數比例及各高低職位間考列甲等之比例,應以各該國營事業工作考核之等第為依據,其人數及比例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 2.主管機關辦理所屬國營事業重要人員之考核及任免,應將各該國營事業工作考核之等第列為衡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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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第10條的規定,國營事業人員的年終考成應以各該國營事業工作考核的等第為依據,來評定列入甲等的人數比例和各高低職位間考列甲等的比例。這些人數和比例要由主管機關擬訂,然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此外,根據法規條文所提到的參考資料中,沒有提供具體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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