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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辦理國營事業工作考成,應於每年度開始前,依第三條第一項選定之考成事項訂定工作考成實施要點及其評估指標(含考成細目、考評基準及其權數),並報行政院備查。但為配合當年度突發之組織調整、立法院決議事項、民營化等重大事件,各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國營事業之申請,於年度終了二個月前調整之。
  2. 前項國營事業之申請,應於年度終了三個月前提出,逾期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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