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 第 11 條
- 1.各主管機關辦理國營事業工作考成,應於每年度開始前,依第三條第一項選定之考成事項訂定工作考成實施要點及其評估指標(含考成細目、考評基準及其權數),並報行政院備查。但為配合當年度突發之組織調整、立法院決議事項、民營化等重大事件,各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國營事業之申請,於年度終了二個月前調整之。
- 2.前項國營事業之申請,應於年度終了三個月前提出,逾期不得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第11條,各主管機關辦理國營事業工作考成時,需要在每年度開始前依照第三條第一項所選定的考成事項,制定工作考成實施要點及相應的評估指標,包括考成細目、考評基準和權數等,並報行政院備查。然而,如果因應當年度突發的組織調整、立法院決議事項、民營化等重大事件的需要,各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其職權或國營事業的申請,在年度終了前兩個月進行調整。另外,根據該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國營事業的申請應在年度終了前三個月提出,逾期則不得申請。 依據我所查到的相關資料來看,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所規定的工作考成實施要點和評估指標是根據各主管機關訂定的,並且需要報行政院備查。這些要點和指標有助於確保國營事業工作的公正評估和考核。此外,根據修正後的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各主管機關可以依據職權或國營事業的申請,在年度終了前兩個月進行相應的調整。然而,這些調整必須在年度終了前三個月之前提出申請,否則將不受理。這些規定有助於確保國營事業的工作考成制度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