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考核國營事業經營成效,督促其業務進步發展,特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為考核國營事業經營成效,督促其業務進步發展,特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國營事業工作之考成,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國營事業工作考成,應配合年度決算辦理。
國營事業工作考成分為自評、初核、複核三個步驟;其辦理程序及時限如下: 一、各國營事業應於每年度終了時,依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事項自評,並填具自評報告等資料後,併同年度決算書於次年二月二十五日前提報主管機關,並副送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及國發會。但中央銀行應逕報行政院。 二、主管機關辦理國營事業工作考成,應依據前款自評報告及參酌其他資料,加具審核意見,完成初核;並連同第九條規定之考成等第,於三月三十一日前報行政院複核。 三、行政院收受前款主管機關所報初核結果後,應參酌其他考核資料,於三個月內完成複核,並呈報總統。
各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款對國營事業工作考成初核時,得採行下列方式辦理: 一、派員赴各國營事業實地查證。 二、派員參加各國營事業年度工作檢討會。 三、約集各國營事業有關人員舉行工作講評。 四、約集各國營事業工作考成主辦人員舉行座談。
行政院依第五條第三款對主管機關所報初核結果,採書面審核方式進行複核,必要時得辦理重點實地查證,其作業流程如下: 一、由國發會邀集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及人事行政總處,組成複核小組,依第三條第二項所定國營事業年度工作考成作業要點辦理複核。 二、複核結果,由國發會洽商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及主管機關等意見後,陳報院長核定。
國營事業考成作業及流程應予保密,俟行政院核定考成等第後自動解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