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考核國營事業經營成效,督促其業務進步發展,特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7.12.22
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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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工作之考成,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國營事業工作考成應著重年度盈餘及國家政策之達成,各主管機關得按所屬事業性質,選定下列考成事項: 一、業務經營。 二、財務管理。 三、生產管理。 四、人力資源管理。 五、企劃管理。 六、環境保護及工業安全。 七、其他。
- 國營事業年度工作考成作業要點,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定之。
國營事業工作考成,應配合年度決算辦理。
各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款對國營事業工作考成初核時,得採行下列方式辦理:
一、派員赴各國營事業實地查證。
二、派員參加各國營事業年度工作檢討會。
三、約集各國營事業有關人員舉行工作講評。
四、約集各國營事業工作考成主辦人員舉行座談。
- 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國營事業工作考成結果,應按甲等、乙等、丙等、丁等四種評定其等第,報請行政院複核。
- 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國營事業年度盈餘經調整配合執行政策因素後,未達預算數者。但已較上一年度增加者,不在此限。 二、國營事業經調整配合執行政策因素後未有盈餘者。但已達預算目標且虧損較上一年度有明顯改善者,不在此限。 三、執行政策或業務有嚴重過失者。
國營事業考成作業及流程應予保密,俟行政院核定考成等第後自動解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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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7.12.22,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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