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 第 8 條
- 1.各主管機關得於年度中組成查證小組,赴所屬國營事業就第三條第一項選定考成事項之辦理情形,進行實地查證。
- 2.前項實地查證得邀請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國發會及學者專家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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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第8條規定了兩項內容: 1. 主管機關可以在年度中組成查證小組,前往所屬國營事業實地查證第三條第一項選定的考成事項的辦理情形。 2. 在實地查證中,可以邀請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國發會及學者專家參與。 參考資料: - 「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行政院公報,1993年8月16日修正。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檢討函釋,2005年6月30日,資料編號:公工字第09400檢【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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