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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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依第五條第三款對主管機關所報初核結果,採書面審核方式進行複核,必要時得辦理重點實地查證,其作業流程如下: 一、由國發會邀集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及人事行政總處,組成複核小組,依第三條第二項所定國營事業年度工作考成作業要點辦理複核。 二、複核結果,由國發會洽商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及主管機關等意見後,陳報院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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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第7條,行政院對主管機關所報的初核結果進行複核時,會依照以下的作業流程進行。首先,由國家發展委員會邀集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以及人事行政總處組成複核小組。接著,複核小組依照國營事業年度工作考成作業要點的規定進行複核。最後,複核結果會經由國家發展委員會與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協商後,提交給行政院院長核定。 依照以上的法規條文,可以見到行政院對國營事業工作考成所採取的複核作業方式以及程序。根據該法條的第三條第二項,複核小組的組成成員需要包括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以及人事行政總處。此外,複核的結果需要經過國家發展委員會與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協商後,再由行政院院長進行核定。 舉例來說,如果某國營事業在年度工作考成報告中被初核為合格,則行政院會成立複核小組,進行對該國營事業的複核。複核小組會審核該國營事業的工作成果,並查證是否符合國營事業年度工作考成作業要點的規定。複核小組完成後,將複核結果交給國家發展委員會與相關行政機關進行協商,最後由行政院院長核定該國營事業的成績。這樣的複核作業流程,可以確保國營事業的工作考成得到公正的評估和核定。
- 第五條第三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三條第二項條文
- 核定名詞
- 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 第 3 條條文
- 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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