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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 第 5 條

國營事業工作考成分為自評、初、複核三個步驟;其辦理程序及時限如下: 一、各國營事業應於每年度終了時,依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事項自評,並填具自評報告等資料後,併同年度決算書於次年二月二十五日前提報主管機關,並副送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及國發會。但中央銀行應逕報行政院。 二、主管機關辦理國營事業工作考成,應依據前款自評報告及參酌其他資料,加具審核意見,完成初核;並連同第九條規定之考成等第,於三月三十一日前報行政院複核。 三、行政院收受前款主管機關所報初核結果後,應參酌其他考核資料,於三個月內完成複核,並呈報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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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第5條,國營事業工作考成的程序包括自評、初核和複核三个步骤。具体的实施程序和时限如下: 1.每年度結束時,各國營事業應進行自評,填寫自評報告等相關資料,并在次年2月25日之前向主管機關提報,并副送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及國發會。不过,中央銀行应直接向行政院報告。 2.主管機關根据前款的自評報告和其他相關資料,经过審核后完成初核,并在3月31日之前报告行政院进行複核,包括考成等級的評定。 3.行政院收到主管機關報告的初核結果後,应參考其他考核資料,在三个月內完成複核,并向总统呈报。 根据以上法條規定,國營事業的工作考成程序包括自評、初核和複核三個步驟,時限則是在每年度結束後進行相應的提交和審核。應該注意的是,各主管機關需要參照各種相關資料進行初核和複核,並最終報告結果給到行政院和總統。这样的程序可以保证國營事業在工作評定上的公正和准确性。 參考資料: - 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148)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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