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款對國營事業工作考成初核時,得採行下列方式辦理: 一、派員赴各國營事業實地查證。 二、派員參加各國營事業年度工作檢討會。 三、約集各國營事業有關人員舉行工作講評。 四、約集各國營事業工作考成主辦人員舉行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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