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 第 6 條
各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款對國營事業工作考成初核時,得採行下列方式辦理: 一、派員赴各國營事業實地查證。 二、派員參加各國營事業年度工作檢討會。 三、約集各國營事業有關人員舉行工作講評。 四、約集各國營事業工作考成主辦人員舉行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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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第6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對國營事業工作考成進行初核時,可以採取以下方式辦理: 一、派員赴各國營事業實地查證。 二、派員參加各國營事業年度工作檢討會。 三、約集各國營事業有關人員舉行工作講評。 四、約集各國營事業工作考成主辦人員舉行座談。 這些方式都是為了確保對國營事業工作進行全面的評估和檢討,以便作出正確的考成結果。透過實地查證、參加工作檢討會、舉行工作講評和座談等活動,主管機關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國營事業的運作情況,並與相關人員進行深入交流和討論。這些方式的使用可以確保考成的客觀性和準確性。 例如,主管機關可能派員赴各國營事業實地查證,以了解該事業的運作模式、管理情況和實際效果。這樣可以確保考成的依據是真實可信的。 參考資料: 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107年10月24日經國務會議通過) https://www.fisc.com.tw/frontend/api/DownloadFileWithOutAuth/1/-1/4/2/68009378-0a16-41f2-bb19-58d22f0c9a4b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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