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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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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對所屬國營事業工作考成結果,應按甲等、乙等、丙等、丁等四種評定其等第,報請行政院複
  2. 2.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國營事業年度盈餘經調整配合執行政策因素後,未達預算數者。但已較上一年度增加者,不在此限。 二、國營事業經調整配合執行政策因素後未有盈餘者。但已達預算目標且虧損較上一年度有明顯改善者,不在此限。 三、執行政策或業務有嚴重過失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第9條規定了對於所屬國營事業的工作考成結果應如何評定等第,並報請行政院複核。具體規定如下: 1. 各主管機關應按甲等、乙等、丙等、丁等四種等第評定所屬國營事業的工作考成結果。這意味著對於每個國營事業的工作表現要進行評定並劃分等第,等第的評定標準可能需要由各主管機關根據具體情況制定。 2. 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國營事業不得考列甲等: - 未達到預算數的年度盈餘經調整後,除非相較於上一年度有增加。 - 沒有經調整後的盈餘,除非已達到預算目標且虧損相較於上一年度有明顯改善。 - 執行政策或業務有嚴重過失。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對於國營事業的工作考成結果進行公正和客觀的評定,並按照相應的等第進行報告和複核。具體情況下,這些規定可能需要根據國營事業的性質和業務特點進行具體應用。 參考資料: - 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 - 行政院相關法規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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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第 9 條規定:「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國營事業工作考成結果,應按甲等、乙等、丙等、丁等四種評定其等第,報請行政院複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