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作業,分由業務主辦單位研擬計畫初稿,研考 (計畫) 單位辦理統籌、協調及研議事項。
根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第10條,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的編制工作是由業務主辦單位負責研擬計畫初稿,然後由研考(計畫)單位進行統籌、協調和研議。這意味著業務主辦單位負責制定計劃的初步草案,而研考單位則負責整合和協調這些計劃,同時也負責研究和討論相關事項。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機關計劃推出一項新的政策或項目,業務主辦單位將負責撰寫計劃的初步草案,包括目標、執行方式和預算等。然後,這個初步草案會提交給研考單位進一步的統籌、協調和評估。研考單位將審查這份計劃,確保其符合機關的整體戰略和政策,並進行必要的調整和研議,最終確定最終版本的計劃。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