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應擬訂長程個案計畫及中程個案計畫 (以下簡稱中長程個案計畫) 之事項如下: 一、依基本國策及國家中長程施政目標應規劃事項。 二、依國家整體及前瞻發展需要應規劃事項。 三、依機關任務及中長程施政目標應規劃事項。 四、依有關法令規定應規劃事項。 五、依民意及輿情反映應規劃事項。 六、依上級指示或會議決定應規劃事項。 七、配合相關計畫應規劃事項。 八、其他重要施政事項。
根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第9條,各機關應擬訂中長程個案計畫時需要考慮以下事項: 1. 根據基本國策和國家中長程施政目標的規劃需求。 例如,依據能源政策,機關可以規劃發展可再生能源項目。 2. 根據國家整體及前瞻發展的需要。 例如,根據國家經濟發展政策,機關可以規劃促進外商投資的措施。 3. 根據機關的任務和中長程施政目標的規劃需求。 例如,根據衛生福利政策,機關可以規劃提升醫療服務品質的計畫。 4. 根據相關法令的規定所需的規劃事項。 例如,根據環境保護法,機關可以規劃減少汙染物排放的計畫。 5. 根據民意和輿情的反映所需的規劃事項。 例如,根據公民投票結果,機關可以規劃推動特定政策的計畫。 6. 根據上級機關的指示或會議的決定所需的規劃事項。 例如,根據中央政府的指示,機關可以規劃執行特定政策的計畫。 7. 配合相關計畫所需的規劃事項。 例如,根據交通發展計畫,機關可以規劃改善交通基礎設施的計畫。 8. 其他重要的施政事項。 例如,根據社會發展需求,機關可以規劃推動長照服務的計畫。 這些中長程個案計畫的擬訂應該符合以上事項的規劃需求,並且根據法令規定的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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