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長程個案計畫,應由該機關副首長召集有關單位進行自評後,報請該機關首長或行政院核定。 前項自評作業,得諮詢專家、學者、相關機關或團體意見。
根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第 13 條的規定,中長程個案計畫的編審程序如下:首先,該機關副首長應召集相關單位進行自評,然後將自評結果提交該機關首長或行政院進行核定。在自評作業中,該機關可以諮詢專家、學者、相關機關或團體的意見。 參考資料: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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