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資訊計畫之評審項目應包括左列各項: 一、計畫需求。 二、計畫可行性。 三、計畫協調。 四、計畫效果。 五、計畫影響。 前項評審項目之細項及作業注意事項,由行政院研考會訂定。
根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資訊計畫編審辦法第 11 條,行政資訊計畫的評審項目包括計畫需求、計畫可行性、計畫協調、計畫效果和計畫影響。這些評審項目的細項和作業注意事項由行政院研考會制定。 根據資料,行政資訊計畫編審辦法的詳細內容並未提供,因此無法進一步釐清該法條的具體定義和範例。需要查閱行政院研考會制定的相關文件才能得到更詳細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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