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各機關擬訂之行政資訊計畫,若屬政策性、全面性或跨機關性質者,應陳報行政院核定並副知行政院研考會。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資訊計畫編審辦法第 10 條規定,中央各機關擬訂的行政資訊計畫如果具有政策性、全面性或跨機關性質,應該提交行政院審核並副知行政院研考會。具體而言,行政機關擬訂的行政資訊計畫需要經過行政院的核定程序,並且通知行政院研考會,以確保該計畫具有政策性、全面性或涉及多個機關的情況。此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中央各機關的行政資訊計畫符合政策目標並具有整體性。根據該規定,行政院有權審核並指導各機關的行政資訊計畫,以確保行政資訊的整合和有效運用。 參考資料: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資訊計畫編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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