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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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公文以電子交換行之者,得不蓋用印信或簽署,並得採由左而右之橫行格式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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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第5條,機關公文以電子交換行之時,可以不需要蓋章或簽署,並且可以使用由左而右的橫行格式製作。這表示在電子交換的情形下,不需要傳統的紙本公文所需的印章或簽名,可以使用電子格式的公文。具體的範例可以是,機關使用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系統傳遞公文,不需要將公文列印出來,並且可以使用相應的電子簽名或數位認證來確定公文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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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