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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9.05.11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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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依本辦法之規定。但總統府及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四院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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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電子交換,係指將文件資料透過電腦系統及電信網路,予以傳遞收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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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對於適合電子交換之機關公文,於設備、人員能配合時,應以電子交換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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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公文以電子交換行之者,得不蓋用印信或簽署,並得採由左而右之橫行格式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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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應由文書單位負責辦理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但依公文性質、行文對象及時效,有適當控管程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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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發文處理程序及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公文於電子交換前應先校對無誤,經列印者並得做成抄本(件),併同原稿退件或歸檔。 二、發文作業人員應輸入識別碼、通行碼或其他識別方式,於電腦系統確認相符後,始可進行發文作業。 三、檢視電腦系統已發送之訊息。 四、行文單位兼有電子交換及電子交換者,應列示其清單,以資識別。 五、電子交換後,得於公文原稿標明「已電子交換」戳記,並辦理歸檔。 六、透過電子交換之公文,至遲應於次日在電腦系統檢視發送結果,並為必要之處理。發文機關得視需要,將所傳遞公文及發送紀錄予以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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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收文處理程序及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收文作業人員應輸入識別碼、通行碼或其他識別方式,於電腦系統確認相符後,即時或定時進行收文作業。 二、收受公文經列印者,應由收文方之電腦系統加印頁碼及騎縫標識,並得標明電子公文,按收文處理作業程序辦理。 三、來文誤送或疏漏者,通知原發文機關另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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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之收、發文程序,應採電子認證方式處理,並得視需要增加其他安全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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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辦理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事宜,其電腦化作業應依行政院訂頒之相關規定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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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為配合實際業務需要,得依本辦法及有關規定,自行訂定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要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全文共 15 條,最新異動日為 99.05.11,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