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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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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之收、發文程序,應採電子認證方式處理,並得視需要增加其他安全管制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第9條,機關公文電子交換的收發文程序應採用電子認證方式處理,同時可以根據需要增加其他的安全管制措施。這意味著在機關公文的電子交換過程中,應使用電子認證來確保文件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同時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加其他的安全管制措施,以確保文件的安全性和保密性。這是為了避免機關公文在電子交換過程中出現任何風險或漏洞,確保文件的正確性和可信度。 作為一個範例,根據網路資安法第13條,資訊系統應當具有安全保護措施,防止未經授權的存取、使用、更改、刪除等行為,並且保護資訊系統使用者的隱私。所以,在機關公文電子交換的過程中,可採用相應的網路資安措施,如加密傳輸、防火牆設置、訪問控制等方式來確保文件的安全性。

  • 認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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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第 9 條規定:「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之收、發文程序,應採電子認證方式處理,並得視需要增加其他安全管制措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