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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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電子交換,係指將文件資料透過電腦系統及電信網路,予以傳遞收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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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第3條規定了電子交換的定義,即透過電腦系統及電信網路將文件資料傳遞給收受者。根據這條規定,機關在進行公文交換時可以使用電子方式進行,並不限於傳統的紙本文件。這樣的做法可以提高效率、節省成本,並且符合現代科技的發展趨勢。 參考資料: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行政院公告) https://www.ris.gov.tw/docLib/2/1/2/9/2/%E6%A9%9F%E9%97%9C%E5%85%AC%E6%96%87%E9%9B%BB%E5%AD%90%E4%BA%A4%E6%8F%9B%E4%BD%9C%E6%A5%AD%E8%BE%A6%E6%B3%95%E9%99%A2%E8%A8%82%E6%AD%A3%E6%96%87%E5%8E%9F%E6%9B%B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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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