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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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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發文處理程序及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公文於電子交換前應先校對無誤,經列印者並得做成抄本(件),併同原稿退件或歸檔。 二、發文作業人員應輸入識別碼、通行碼或其他識別方式,於電腦系統確認相符後,始可進行發文作業。 三、檢視電腦系統已發送之訊息。 四、行文單位兼有電子交換及電子交換者,應列示其清單,以資識別。 五、電子交換後,得於公文原稿標明「已電子交換」戳記,並辦理歸檔。 六、透過電子交換之公文,至遲應於次日在電腦系統檢視發送結果,並為必要之處理。發文機關得視需要,將所傳遞公文及發送紀錄予以存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第7條規定了公文在進行電子交換前的處理程序及應注意的事項。根據該條規定,公文在進行電子交換前應先校對無誤,並且可以做成抄本,與原稿一同退件或歸檔。發文作業人員在進行發文作業之前,應輸入識別碼、通行碼或其他識別方式,並在電腦系統確認相符後方可進行發文作業。此外,發文機關在進行電子交換後,可以在公文原稿標明「已電子交換」戳記,並辦理歸檔。根據作業辦法第7條的規定,透過電子交換的公文應在次日在電腦系統檢視發送結果,必要時進行必要的處理。發文機關也可以根據需要,將所傳遞的公文及發送紀錄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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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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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第 7 條規定:「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發文處理程序及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公文於電子交換前應先校對無誤,經列印者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