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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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發文處理程序及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公文於電子交換前應先校對無誤,經列印者並得做成抄本(件),併同原稿退件或歸檔。 二、發文作業人員應輸入識別碼、通行碼或其他識別方式,於電腦系統確認相符後,始可進行發文作業。 三、檢視電腦系統已發送之訊息。 四、行文單位兼有電子交換及非電子交換者,應列示其清單,以資識別。 五、電子交換後,得於公文原稿標明「已電子交換」戳記,並辦理歸檔。 六、透過電子交換之公文,至遲應於次日在電腦系統檢視發送結果,並為必要之處理。發文機關得視需要,將所傳遞公文及發送紀錄予以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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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第7條規定了公文在進行電子交換前的處理程序及應注意的事項。根據該條規定,公文在進行電子交換前應先校對無誤,並且可以做成抄本,與原稿一同退件或歸檔。發文作業人員在進行發文作業之前,應輸入識別碼、通行碼或其他識別方式,並在電腦系統確認相符後方可進行發文作業。此外,發文機關在進行電子交換後,可以在公文原稿標明「已電子交換」戳記,並辦理歸檔。根據作業辦法第7條的規定,透過電子交換的公文應在次日在電腦系統檢視發送結果,必要時進行必要的處理。發文機關也可以根據需要,將所傳遞的公文及發送紀錄存證。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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