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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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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應由文書單位負責辦理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但依公文性質、行文對象及時效,有適當控管程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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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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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第 6 條規定:「各機關應由文書單位負責辦理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但依公文性質、行文對象及時效,有適當控管程序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