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第13條,當受文者為人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時,機關公文之傳遞可以使用電子交換的方式。根據這個條文,如果機關公文以電子交換方式傳送時,不需要遵守第六條至第八條的規定,而是由各機關根據自身業務的需要另行制定相關規定。 這表示當機關選擇使用電子交換方式傳送機關公文時,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訂定相應的規則,而不需要依照第六條至第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理。然而,具體的規定可能因應不同機關的需求而有所不同,所以具體的作業辦法仍需要各機關自行訂定。 資料來源: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66
- 法人名詞
- 非法人團體名詞
- 第六條至第八條條文
-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第 6 條條文
-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第 7 條條文
-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