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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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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為人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之機關公文,以電子交換行之者,得不適用第六條至第八條之規定,由各機關依其業務需要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第13條,當受文者為人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時,機關公文之傳遞可以使用電子交換的方式。根據這個條文,如果機關公文以電子交換方式傳送時,不需要遵守第六條至第八條的規定,而是由各機關根據自身業務的需要另行制定相關規定。 這表示當機關選擇使用電子交換方式傳送機關公文時,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訂定相應的規則,而不需要依照第六條至第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理。然而,具體的規定可能因應不同機關的需求而有所不同,所以具體的作業辦法仍需要各機關自行訂定。 資料來源: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66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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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第 13 條規定:「受文者為人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之機關公文,以電子交換行之者,得不適用第六條至第八條之規定,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