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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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規定,於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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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第14條規定了本辦法的適用對象,包括公營事業機構和公立學校。 根據「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第14條,即行政院於民國107年8月24日公告的修正「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規定了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適用電子交換作業辦法。這表示公營事業機構和公立學校都必須遵守這條法規中的相關規定,以確保他們在進行公文電子交換時的合法性和準確性。 這個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公營事業機構和公立學校在公文交換中使用電子方式,提高效率和節省成本。它規定了電子交換公文的相關流程和條件,包括電子文件的格式和安全性等要求。 舉例來說,一個公立學校想要使用電子方式向另外一個公營事業機構發送公文,根據這條法規,他們必須遵守相應的流程和要求,包括使用特定的電子文件格式和確保文件的安全性。 參考資料: 行政院公告「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修正公告(行政院107年8月24日公告) 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singleText?EXP=2&ACT_ID=DATA21&NORM_ID=0035031&ord=000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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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