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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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辦理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事宜,其電腦化作業應依行政院訂頒之相關規定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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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第 11 條規定,各機關辦理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事宜時,應依行政院訂頒的相關規定進行電腦化作業。 這表示各機關在進行機關公文的電子交換時,必須遵循行政院的相關規定進行相關的電腦化作業。在查找行政院的相關規定時,應參考行政院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或其他類似的法規來確定具體的操作方式和要求。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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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