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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有發生危害之虞時,現場長官得視情況暫時停止執行職務,並引導公務人員至安全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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