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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高風險職務機關對於執行高風險職務人員,使用之機具設備及個人防護裝備,應定期維護或汰換,並購置有利於完成職務及提升執行職務安全之新式設備、器具、材料及防護裝備。
  2. 前項所需預算,應優先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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