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之侵害後,應採取下列處置措施: 一、先行墊付醫療所需費用,並依規定辦理歸墊。 二、與警察或相關機關保持聯絡,並協助破案。 三、依規定延聘律師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四、依規定即時辦理核發慰問金。 五、協助辦理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等事宜。 六、協助轉介專業機構進行心理諮商輔導或醫療照護。 七、其他必要之措施。
各機關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之侵害後,應採取下列處置措施: 一、先行墊付醫療所需費用,並依規定辦理歸墊。 二、與警察或相關機關保持聯絡,並協助破案。 三、依規定延聘律師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四、依規定即時辦理核發慰問金。 五、協助辦理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等事宜。 六、協助轉介專業機構進行心理諮商輔導或醫療照護。 七、其他必要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