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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所稱高風險職務,為經銓敘部依公務人員危勞職務認定標準備者。
  2. 本辦法所稱高風險職務機關,指機關組織法規所定職務具有前項高風險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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