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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22

  1. 1.本辦法所稱高風險職務,為經銓敘部依公務人員危勞職務認定標準備者。
  2. 2.本辦法所稱高風險職務機關,指機關組織法規所定職務具有前項高風險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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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稱名詞
  • 銓敘名詞
  • 公務人員危勞職務認定標準法規
  • 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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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 2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高風險職務,為經銓敘部依公務人員危勞職務認定標準核備者。本辦法所稱高風險職務機關,係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