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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高風險職務機關應就執行高風險職務人員,定期辦理執行職務所需相關教育訓練。
  2. 前項教育訓練之內容,由高風險職務機關訂定後,報其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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