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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 26 條
- 1.高風險職務人員得每年實施一次一般健康檢查,並由高風險職務機關分級管理;未滿四十歲者,得每二年實施一次。
- 2.特定項目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資格、因應執行職務所需之健康檢查項目、補助基準及分級管理方式,由高風險職務機關訂定後,報其主管機關備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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