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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高風險職務人員得每年實施一次一般健康檢查,並由高風險職務機關分級管理;未滿四十歲者,得每二年實施一次。
  2. 特定項目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資格、因應執行職務所需之健康檢查項目、補助基準及分級管理方式,由高風險職務機關訂定後,報其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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