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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27

  1. 1.高風險職務機關之主管機關應就管職務訂定執行職務之規範,及實施風險評估,並據以提出各種風險控制方案。
  2. 2.前項主管機關應建立執行高風險職務導致傷亡、猝發或加重疾病個案之通報制度、發行年報,並得委託相關研究單位,調查個案背景、發生經過、可能原因及提出對策建議,並應於機關網頁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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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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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 27 條規定:「高風險職務機關之主管機關應就業管職務訂定執行職務之規範,及實施風險評估,並據以提出各種風險控制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