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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28

各機關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身心健康之不法侵害時,應考量執行職務場所、活動類型、在場人數及對第三人之影響等因素,立即採取下列措施: 一、急救、搶救及必要之消防、封鎖、疏散等緊急措施。 二、通知該公務人員之緊急聯絡人,並通報首長及有關人員。 三、通報警察或相關機關派員處理,並提供相關資訊。必要時,與消防、空勤或其他緊急醫療照顧機關保持聯繫。 四、其他必要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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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法侵害名詞
  • 第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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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 28 條規定:「各機關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身心健康之不法侵害時,應考量執行職務場所、活動類型、在場人數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