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快速跳轉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 31 條

  1. 1.本辦法所稱職場霸凌,指本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越職務上正當合理範圍,持續以歧視、侮辱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公務人員身心遭受不法侵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2. 2.職場霸凌行為情節輕重之判斷,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對被害人造成身心侵害之程度。 二、對被害人侵害行為之次數、頻率、行為手段、重複違犯及其他相關因素。 三、對被害人之侵害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包括故意、悔改有據及其他相關因素。
用 AI 讀這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