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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所稱職場霸凌,指本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越職務上正當合理範圍,持續以歧視、侮辱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公務人員身心遭受不法侵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2. 職場霸凌行為情節輕重之判斷,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對被害人造成身心侵害之程度。 二、對被害人侵害行為之次數、頻率、行為手段、重複違犯及其他相關因素。 三、對被害人之侵害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包括故意、悔改有據及其他相關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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