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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人員遭受職場霸凌,得向服務機關防護委員會提出職場霸凌之申訴;服務機關依第五條第四項免設防護委員會者,公務人員得逕向上級機關提出職場霸凌之申訴。
  2. 各機關人員遭受職場霸凌,行為人為機關首長,應向上級機關提出職場霸凌之申訴;其無上級機關者,由該機關受理職場霸凌之申訴,但涉及職場霸凌調查與決定之相關程序,該機關首長均應迴避,且不得指定調查小組成員。
  3. 各機關接獲職場霸凌之申訴時,應即通知上級機關,並應將調查結果通報上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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