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75 條
- 1.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 2.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175 條規定本法自民國 90 年 1 月 1 日施行,此後行政機關須遵守聽證、陳述意見、說明理由等程序義務。
Q · 行政程序法什麼時候開始施行?89 年的案子能不能用?
行政程序法第 175 條第一項規定本法自中華民國 90 年 1 月 1 日施行。在此之前的行政行為原則上不適用本法,因為法律尚未生效;之後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必須遵守聽證、陳述意見、資訊公開、說明理由等程序義務。第二項規定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後續修法公布當天即生效,無施行空窗期。
白話解讀
民國90年1月1日。記住這個日期。在這一天之前,台灣的行政機關做事沒有一套統一的程序規則。每個機關各搞各的,人民遇到不合理的行政行為,除了訴願和行政訴訟,在程序面幾乎沒有武器。行政程序法在這一天生效,意味著從這天起,行政機關必須遵守聽證、陳述意見、資訊公開、說明理由等一整套程序義務。第二項則是技術性補充:之後的修正條文,公布當天就生效,不再另外訂施行日。這條本身不複雜,但它回答了一個實務上常見的問題:某個行政行為發生在89年底,行政程序法能不能適用?答案是不能,因為法律還沒生效。這個時間切點,在處理跨越施行日的案件時至關重要。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175 條為本法的施行日期條款,規定本法自中華民國 90 年 1 月 1 日施行,修正條文則自公布日施行。此條文界定法律的時間效力起點,是判斷個別行政行為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各項程序義務的前提性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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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什麼時候施行?▾
民國 90 年 1 月 1 日施行,修正條文則自公布日施行。
Q2行政程序法為什麼公布後等兩年才施行?▾
民國 88 年 2 月公布,給機關近兩年調整作業流程與配套法規,90 年 1 月 1 日才施行。
Q389 年的行政處分能用行政程序法挑戰嗎?▾
原則不行,法律不溯及既往;但跨越施行日做成的處分,程序適用新法。
Q4什麼叫法律的時間效力?▾
法律僅對其施行後發生的事件生效,施行前的行為原則上不適用。
Q5行政程序法修正後要等施行細則嗎?▾
不用,第二項明定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公布當天即生效。
Q6跨越施行日的行政程序怎麼適用?▾
89 年啟動、90 年後做成最終處分時,該處分本身的程序要求適用新法。
Q7施行日期在國家考試怎麼考?▾
案例題若忽略行為時點直接套用本法,分析前提即錯誤,屬常見時間陷阱。
Q8行政程序法的施行日和第 174 條之 1 有關係嗎?▾
有,兩年緩衝期與 174-1 條職權命令的兩年補正期限連動,構成整套過渡機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efore | after |
|---|---|---|
| 適用時點 | 89 年 12 月 31 日前發生之行政行為 | 90 年 1 月 1 日起發生之行政行為 |
| 程序義務 | 無統一程序規則,各機關自訂 | 須遵守聽證、陳述意見、資訊公開、說明理由 |
| 處分附理由 | 未必要求 | 原則上須附記理由(第 96 條) |
| 跨越施行日案件 | 起始行為不適用 | 最終處分之程序要求適用新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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