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75 條
- 1.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 2.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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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175 條規定本法自民國 90 年 1 月 1 日施行,此後行政機關須遵守聽證、陳述意見、說明理由等程序義務。
Q · 行政程序法什麼時候開始施行?89 年的案子能不能用?
行政程序法第 175 條第一項規定本法自中華民國 90 年 1 月 1 日施行。在此之前的行政行為原則上不適用本法,因為法律尚未生效;之後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必須遵守聽證、陳述意見、資訊公開、說明理由等程序義務。第二項規定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後續修法公布當天即生效,無施行空窗期。
白話解讀
民國90年1月1日。記住這個日期。在這一天之前,台灣的行政機關做事沒有一套統一的程序規則。每個機關各搞各的,人民遇到不合理的行政行為,除了訴願和行政訴訟,在程序面幾乎沒有武器。行政程序法在這一天生效,意味著從這天起,行政機關必須遵守聽證、陳述意見、資訊公開、說明理由等一整套程序義務。第二項則是技術性補充:之後的修正條文,公布當天就生效,不再另外訂施行日。這條本身不複雜,但它回答了一個實務上常見的問題:某個行政行為發生在89年底,行政程序法能不能適用?答案是不能,因為法律還沒生效。這個時間切點,在處理跨越施行日的案件時至關重要。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175 條為本法的施行日期條款,規定本法自中華民國 90 年 1 月 1 日施行,修正條文則自公布日施行。此條文界定法律的時間效力起點,是判斷個別行政行為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各項程序義務的前提性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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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90 年之前的行政行為完全不能用行政程序法來挑戰嗎?▾
原則上不行,法律不溯及既往。但有兩個例外:第一,行政程序若跨越施行日(89 年啟動、90 年後做成最終處分),處分本身的程序適用新法;第二,本法許多規定其實是既有法理原則的明文化(如信賴保護原則),施行前法院也可能援引。
Q2為什麼行政程序法要等兩年才施行?▾
立法院在民國 88 年 2 月通過本法,給了近兩年緩衝期到 90 年 1 月 1 日才施行,讓行政機關有時間調整作業流程、修訂配套法規、訓練人員。這個兩年緩衝期與第 174 條之 1 職權命令的兩年補正期限連動。
Q3行政程序法修正後要等施行細則才生效嗎?▾
不用。第 175 條第二項明定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公布當天即生效,沒有施行空窗期,與某些須等施行細則訂定才生效的法律不同。
Q4行政程序法什麼時候施行?▾
民國 90 年 1 月 1 日施行(88 年 2 月公布,給近兩年緩衝期),修正條文則自公布日施行。
Q5行政程序法第 175 條是什麼?▾
本法的施行日期條款,界定法律時間效力起點,是判斷行政行為能否適用本法程序義務的前提。
Q6什麼叫法律不溯及既往?▾
法律原則上僅對施行後發生的事件生效,施行前的行為不適用,避免人民被當時不存在的規範拘束。
Q7施行日期和公布日期差在哪?▾
公布是法律對外昭示的日子,施行是法律真正開始發生效力的日子,兩者可能不同(本法即相隔近兩年)。
Q8怎麼判斷一個行政處分適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先確認處分做成時點:90 年 1 月 1 日之後即適用本法全套程序義務,之前原則不適用。
Q9跨越施行日的舊案怎麼處理?▾
若程序 89 年啟動、90 年後做成最終處分,該處分本身的程序要求適用新法;程序從新、實體從舊。
Q10想用行政程序法挑戰舊處分的程序瑕疵,第一步做什麼?▾
查處分做成日期。在 90 年 1 月 1 日後才能要求機關遵守本法全套程序義務,這是救濟論述的第一塊磚。
Q11行政程序法修正後何時生效?▾
依第二項,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公布當天即生效,不必等施行細則訂定。
Q12施行日 vs 公布日,哪個決定法律生效?▾
施行日決定生效。公布只是昭示,本法公布於 88 年但施行於 90 年,以施行日為時間效力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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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before | after |
|---|---|---|
| 適用時點 | 89 年 12 月 31 日前發生之行政行為 | 90 年 1 月 1 日起發生之行政行為 |
| 程序義務 | 無統一程序規則,各機關自訂 | 須遵守聽證、陳述意見、資訊公開、說明理由 |
| 處分附理由 | 未必要求 | 原則上須附記理由(第 96 條) |
| 跨越施行日案件 | 起始行為不適用 | 最終處分之程序要求適用新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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