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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7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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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90年1月1日前下達之職權命令-送終條款 (法律保留原則)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 *職權命令是否有存在空間? 🔵少數說(否定說):依174-1職權命令若未有法律授權,無效 🔵多數說、許宗力師(肯定說):釋字443號仍有無須保留可能、功能最適理論,肯認『細節性、技術性與人民權利義務無重大關涉事務』
ar3n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不符授權的行政命令)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