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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174-1 條

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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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之 1 要求民國 90 年前的職權命令須於施行後二年內補上法律授權,逾期失效,藉此落實法律保留原則。

Q · 政府以前自己發布的命令,現在還有效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之 1,本法施行(民國 90 年 1 月 1 日)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發布、且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職權命令,必須在施行後二年內補上法律規定或明列授權依據,逾期自動失效。換言之,這類舊命令若到期限仍找不到法律授權,現在已不具效力,只是不少命令未經機關正式公告廢止,仍掛在資料庫。

白話解讀

民國90年行政程序法正式上路之前,台灣的行政機關有一種「方便但法律上很可疑」的操作:直接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用自己的職權發布命令,規定人民的權利義務。不用立法院授權,不用法律明文依據,行政機關自己說了算。行政程序法上路後,這種做法的正當性被打上了一個大問號。174-1條就是那道「最後通牒」:所有這類職權命令,必須在兩年內找到法律授權依據,否則自動失效。這不是一條普通的過渡條款。它是台灣法治化進程中一個非常具體的時刻:國家對自己的行政機關說,你以前便宜行事的那些規定,如果找不到法律根據,就到此為止。這條看似已經走入歷史,但它確立的原則至今仍在發揮作用:沒有法律授權,政府不能自己發明規則來管你。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之 1 是一條過渡性落日條款,要求行政機關在本法施行(民國 90 年)前、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訂定且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職權命令,須於施行後二年內補上法律明文或明列授權依據,逾期自動失效,以落實法律保留原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行政程序法 174 條之 1 是什麼?

一條落日條款,要求民國 90 年前依職權發布的命令在兩年內補上法律授權,否則失效。

Q2職權命令還有效嗎?

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又沒在期限內補上法律授權的舊職權命令已依本條自動失效。

Q3什麼是職權命令?

行政機關未經法律授權、依其法定職權發布的命令,過去常用來規範人民權利義務。

Q4怎麼查行政命令有沒有法律授權?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看該命令的『授權依據』欄,空白或只寫『依職權』就很可能無授權。

Q5命令失效了我還要遵守嗎?

已依本條失效的命令不具拘束力,但建議先確認其發布日期與授權狀態再主張。

Q6職權命令和法規命令差在哪?

法規命令有法律授權(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職權命令無,是本條過渡的對象。

Q7落日期限是什麼時候?

本法 90 年 1 月 1 日施行,施行後二年內須補正,期限約在民國 92 年。

Q8這條過期了還有意義嗎?

落日期限雖屆,但它確立的法律保留原則至今仍是判斷行政命令合法性的核心。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職權命令法規命令行政規則
法律授權無法律授權,依機關職權發布有法律明確授權(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無須授權,限機關內部
對外效力曾用於規範人民權利義務直接對外拘束人民原則僅拘束內部
本條適用是,逾期未補正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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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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