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74-1 條
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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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之 1 要求民國 90 年前的職權命令須於施行後二年內補上法律授權,逾期失效,藉此落實法律保留原則。
Q · 政府以前自己發布的命令,現在還有效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之 1,本法施行(民國 90 年 1 月 1 日)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發布、且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職權命令,必須在施行後二年內補上法律規定或明列授權依據,逾期自動失效。換言之,這類舊命令若到期限仍找不到法律授權,現在已不具效力,只是不少命令未經機關正式公告廢止,仍掛在資料庫。
白話解讀
民國90年行政程序法正式上路之前,台灣的行政機關有一種「方便但法律上很可疑」的操作:直接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用自己的職權發布命令,規定人民的權利義務。不用立法院授權,不用法律明文依據,行政機關自己說了算。行政程序法上路後,這種做法的正當性被打上了一個大問號。174-1條就是那道「最後通牒」:所有這類職權命令,必須在兩年內找到法律授權依據,否則自動失效。這不是一條普通的過渡條款。它是台灣法治化進程中一個非常具體的時刻:國家對自己的行政機關說,你以前便宜行事的那些規定,如果找不到法律根據,就到此為止。這條看似已經走入歷史,但它確立的原則至今仍在發揮作用:沒有法律授權,政府不能自己發明規則來管你。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之 1 是一條過渡性落日條款,要求行政機關在本法施行(民國 90 年)前、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訂定且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職權命令,須於施行後二年內補上法律明文或明列授權依據,逾期自動失效,以落實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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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 174 條之 1 是什麼?▾
一條落日條款,要求民國 90 年前依職權發布的命令在兩年內補上法律授權,否則失效。
Q2職權命令還有效嗎?▾
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又沒在期限內補上法律授權的舊職權命令已依本條自動失效。
Q3什麼是職權命令?▾
行政機關未經法律授權、依其法定職權發布的命令,過去常用來規範人民權利義務。
Q4怎麼查行政命令有沒有法律授權?▾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看該命令的『授權依據』欄,空白或只寫『依職權』就很可能無授權。
Q5命令失效了我還要遵守嗎?▾
已依本條失效的命令不具拘束力,但建議先確認其發布日期與授權狀態再主張。
Q6職權命令和法規命令差在哪?▾
法規命令有法律授權(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職權命令無,是本條過渡的對象。
Q7落日期限是什麼時候?▾
本法 90 年 1 月 1 日施行,施行後二年內須補正,期限約在民國 92 年。
Q8這條過期了還有意義嗎?▾
落日期限雖屆,但它確立的法律保留原則至今仍是判斷行政命令合法性的核心。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職權命令 | 法規命令 | 行政規則 |
|---|---|---|---|
| 法律授權 | 無法律授權,依機關職權發布 | 有法律明確授權(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 | 無須授權,限機關內部 |
| 對外效力 | 曾用於規範人民權利義務 | 直接對外拘束人民 | 原則僅拘束內部 |
| 本條適用 | 是,逾期未補正即失效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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