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7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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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3-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63-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
wnnn88
6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當事人乃以行政處分「相對人」名義與實體決定一併聲明不服;利害關係人得以「自己名義」與實體決定一併聲明不服
mmoooonn
8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程序行為理論
(🆚§14 IV)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行程174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程序決定;例如申請迴避遭拒絕),僅得於對『📌實體決定』(例如漏稅罰)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陳述意見)。
附帶聲明
1行政效能考量、程序經濟
🔵多數說:救濟以附隨「實體決定」為原則,單獨救濟為例外
🔵少數說(李震山師、吳秦雯師):立法論上,宜修法得對「程序中行政行為」提前訴願
Exc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否則覆水難收,例如命提出文書、備詢)或本法(例如33 3、63)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tingchen77777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74例外:
廻避救濟可依§33III做複決
聽証不服可依§63異議
tingchen77777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不服程序決定
wuangshang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利害關係人得以「自己名義」於對該處分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kenny860315
4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僅是救濟時點的問題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