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執行封閉時,應派員將處分文書及封閉範圍之圖說明顯揭示於該封閉處所,並於各出入口設置障礙物。
根据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31條的规定,在行政機關执行封閉措施时,应指派工作人员将处分文件和封闭范围的图纸明显展示于被封闭的场所,并在各个出入口设置障礙物。 参考资料: -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3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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